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蘇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蘇州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涉及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決定。
其范圍包括:
(一)以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名義作出的罰沒金額達20萬元以上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
(二)適用聽證程序作出決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會關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許可、行政裁決、行政確認;
(三)撤銷行政許可的,但先證后核或實行告知承諾的除外;
(四)查封經營場所或扣押財物金額達20萬元以上的行政強制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蘇州市市場監管局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局機關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根據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委托事項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受委托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負責辦理,送本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以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名義作出的罰沒金額不滿20萬元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核審機構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并由辦案機構報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達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標準的,還應當及時補辦法制審核手續。
第七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批表;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調查終結報告;
(三)案卷相關證據;
(四)其他應當提交材料。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送審函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二)??? 基本事實;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四)調查取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批表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具體內容;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蘇州市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批表》參照使用《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格式文書,具體文書格式由局法規處負責制訂。
第十條 ?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該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時間。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準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六)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案情重大復雜的,法制審核機構可以邀請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向承辦機構了解案情,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審核意見: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的,同意承辦機構意見;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承辦機構補正;
(三)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的,建議承辦機構修改;
(四)對程序不合法、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的,建議承辦機構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承辦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六)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七)其他依法作出的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提交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法制審核機構審核工作人員與審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審核后,應當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歸檔。
第十七條 ?法制機構出具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批表》應當作為行政執法文書裝入行政執法案卷,并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內容之一。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違反規定,未遵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執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